抚养义务和扶助义务存在明显区别,抚养义务主要是长辈对晚辈物质上的养育照料,扶助义务强调在生活、精神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且扶助义务主体范围更广;二者也有联系,都体现了亲属间相互照顾的责任,目的都是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和正常生活。
首先来看二者的区别。从定义和内涵上,抚养义务是指父母或其他长辈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在生活上进行照料和养育。比如提供衣食住行、支付教育费用等。而扶助义务更侧重于在生活中给予帮助、支持和关心,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以及在处理事务时提供必要的协助等。
主体和对象方面,抚养义务的主体通常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象主要是未成年子女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基本义务。扶助义务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长辈对晚辈,还包括平辈之间,如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成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存在扶助关系。
内容和侧重点上,抚养义务侧重于物质层面的供给,以保障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和成长发展。而扶助义务则更注重非物质方面的帮助,当然也可能包含一定的物质支持,但重点在于精神和生活事务上的协助。
再看二者的联系。它们都是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照顾、相互扶持的关系。无论是抚养义务还是扶助义务,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基本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正常运转。在实际生活中,抚养和扶助往往相互交织,比如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过程中,除了提供物质条件,也需要给予精神上的关怀和生活上的指导,这其中就包含了扶助的内容。同时,当长辈年老体弱时,晚辈在履行扶助义务的过程中,也可能需要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支持,这又与抚养义务中的物质供给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