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特定条件的售楼广告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而言,若售楼广告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房地产交易中,售楼广告是开发商宣传房屋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售楼广告多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通常不具有合同约束力。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售楼广告满足一定条件时,其性质会发生转变。

说明和允诺需针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比如,开发商对小区内的绿化布局、配套的健身设施、幼儿园等所作的描述。若广告中提及的内容是在小区红线范围之外的公共设施,如周边的市政公园等,可能就不符合该条件。

这些说明和允诺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确定,是指广告中的描述不能模糊不清、模棱两可。例如,广告中明确表示小区将配备 24 小时热水供应、每户赠送一定面积的阳台等,这样的表述就是具体确定的。相反,如果只是说小区环境优美、配套完善等笼统的表述,则不满足这一条件。

最后,该说明和允诺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意味着购房者是基于广告中的这些内容才决定购买该房屋,并且这些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愿意支付的房屋价格。比如,开发商宣传房屋带有精装修,且装修标准明确,购房者正是看中了精装修这一因素才签订合同,并且精装修对房屋价格有较大影响,那么该广告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售楼广告符合上述条件时,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虚假宣传。

什么售楼广告具有法律效力(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