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修改分两种情况。若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双方重新协商一致后重新拟定即可,无需办理特定手续和提供额外证件;若已办理离婚登记,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修改,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可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涉及子女抚养权等重大事项变更通常需向法院起诉,手续和证件因情况而异。
若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还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时,双方若觉得离婚协议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只需双方重新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重新拟定一份新的离婚协议书就行。这个过程不需要去相关部门办理特定的手续,也不用提供额外的证件,因为离婚程序尚未正式完成,离婚协议书还未生效,双方可以自由协商修改。
然而,当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就已经生效。如果要对其进行修改,情况会相对复杂一些。
如果是关于财产分割问题需要修改,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来对原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签订补充协议时,双方需携带身份证、离婚证以及原离婚协议书。这些证件是为了证明双方的身份以及之前的离婚情况,补充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是涉及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重大事项的修改,一般不能仅仅通过双方协商签订协议来解决。通常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相关事项。向法院起诉时,需要准备的证件和材料包括身份证、离婚证、原离婚协议书、民事起诉状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判断是否支持变更请求。
总之,离婚协议书修改的手续和所需证件因是否完成离婚登记以及修改的具体内容而有所不同,在处理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