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但无过错方可以在主张损害赔偿的同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并且可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离婚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方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即使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共同财产分割仍遵循这一基本规则。

在实践中,共同财产通常会进行平均分割,但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例如,在房产分割上,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可能会考虑将房屋判给无过错方,由无过错方给予过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车辆等其他财产,也会综合考虑使用情况、购买资金来源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而离婚损害赔偿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坏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的痛苦给予的赔偿,其数额会根据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是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既可以要求按照照顾自身权益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又可以主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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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