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书下达后,执行时间分不同情况。如果是要求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等义务,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若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当事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的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例如,张三收到了交通违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他需要在十五天内完成罚款的缴纳。
当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会采取进一步措施。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其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比如,李四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没有履行处罚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可以在相关期限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其执行时间和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对于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可能会立即要求当事人执行。总之,行政处罚书下达后的执行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