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强制,而非行政处罚。

要明确拆除违章建筑的性质,需先了解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定义及区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教育,具有惩罚性。而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拆除违章建筑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当行政机关认定某建筑为违章建筑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这一过程是为了使当事人履行之前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并非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额外的制裁。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了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强制执行属性。

此外,行政处罚通常是一次性的制裁措施,而拆除违章建筑是在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采取的后续执行手段。所以,拆除违章建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中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拆除违章建筑是行政强制还是行政处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