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婚史一般属于不诚信行为,在多数情况下不构成违法行为,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涉及违法甚至犯罪。
从一般层面来说,婚前隐瞒婚史更多的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婚姻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之上,一方隐瞒自己的婚史,可能会使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这显然破坏了这种信任基础。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可能会对另一方造成情感上的伤害,影响婚后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然而,通常情况下,单纯的婚前隐瞒婚史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将隐瞒婚史列为禁止结婚或者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在法律上,婚姻的效力主要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因素相关。
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婚前隐瞒婚史可能涉及违法甚至犯罪。例如,如果一方在隐瞒婚史的同时,又与他人结婚,那就构成了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如果一方隐瞒婚史是为了实施诈骗行为,比如以结婚为幌子骗取另一方的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就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婚前隐瞒婚史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