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时房子的归属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一般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均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优先;既未办理过户也未占有房屋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有优先获得房屋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一房多卖的房屋归属有明确的判定规则。
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当出卖人将房屋卖给多个买受人,其中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那么该买受人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为产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关键要件,一旦完成登记,物权就发生了转移,该买受人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均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况:如果多个买受人都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那么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会优先获得房屋。合法占有可以是实际入住、装修等对房屋进行实际控制和使用的行为。占有房屋体现了对房屋的实际支配,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这种实际的控制和使用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既未办理过户也未占有房屋的情况:当多个买受人既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也没有合法占有房屋时,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有优先获得房屋的权利。合同成立时间的先后可以通过合同签订的日期、付款凭证等证据来确定。合同成立在先,说明该买受人更早地与出卖人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其权益应得到优先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其可以依据与出卖人签订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一房多卖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