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合伙债务通常由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来承担;若未约定比例,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担。此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二人合伙的情形下,对于合伙债务的承担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如果合伙人之间有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约定,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确定各自承担债务的比例。例如,甲和乙合伙做生意,他们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承担 60%的债务,乙承担 40%的债务,那么在出现合伙债务时,就按照这个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债务。
然而,现实中很多时候合伙人可能并没有对债务承担比例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时,就需要看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出资比例反映了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投入情况,一般来说,出资多的合伙人在享受合伙收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对较多的债务。比如甲出资 60 万,乙出资 40 万,那么在承担债务时,可能甲就需要承担 60%,乙承担 40%。
但也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无法确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如合伙过程中账目不清等,导致无法明确各自的出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由合伙人平均分担债务。也就是说,甲和乙要各自承担 50%的债务。
另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的债权。比如合伙债务是 100 万,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甲偿还 100 万,也可以要求乙偿还 100 万。当一个合伙人承担了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一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在合伙人内部形成了合理的债务分担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