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不取出来是有利息的,利息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目前为1.5%,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利息的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方式。根据相关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利息的计算时间是有特定周期的。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结息年度是从上一年的7月1日至本年的6月30日。在这个周期内,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利息会在结息日进行结算,并计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具体的利息计算方法是根据账户内的余额来确定的。假设某职工公积金账户内年初余额为一定金额,在这一年中可能会有每月的缴存额陆续存入。这些资金在账户内的时间不同,但最终在6月30日统一按照1.5%的年利率计算利息。例如,年初账户余额为50000元,一年中每月缴存500元,一年共缴存6000元。在计算利息时,会综合考虑年初余额和全年缴存额在账户内的时间等因素,按照公式计算出应得利息。
对于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利息虽然利率不算高,但也是一笔额外的收入。而且这笔利息会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在职工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符合提取条件时,能为职工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同时,即使不提取,随着时间的积累,账户内的资金也会因利息的累计而逐渐增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