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生意欠货款,一般由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依过错按特殊规则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不同类型的合伙在债务承担上有所不同。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而言,当合伙生意欠货款时,第一步是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等。在面对货款债务时,会优先以这些财产进行清偿。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剩余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偿还全部债务。例如,A、B、C三人合伙做生意,欠了供应商100万元货款,而合伙企业财产只有60万元,剩下的40万元,供应商可以要求A、B、C中的任何一人或几人偿还。
在合伙人承担了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比如上述例子中,A偿还了全部40万元,而按照合伙协议约定,A、B、C三人应按3:3:4的比例分担债务,那么A可以向B追偿12万元,向C追偿16万元。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的风险仅限于其投入到合伙企业的资金。
此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