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伤残鉴定流程一般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出具鉴定文书等环节。
委托:打架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办案单位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办案单位会开具委托鉴定书,明确鉴定的要求和事项。委托单位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也可以是当事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但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在司法程序中的认可度可能相对较低。
受理: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委托主体是否合法、委托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的业务范围、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完整等。如果符合受理条件,鉴定机构会与委托方签订鉴定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鉴定的费用、时间等相关事宜。
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会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员会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查看损伤情况,同时查阅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根据检查结果和相关标准,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补充鉴定:如果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委托方又提供了新的鉴定材料,可能需要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对原鉴定的完善和补充,由原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认为鉴定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一般会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复核鉴定: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鉴定事项,可能会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由更高级别的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对原鉴定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
出具鉴定文书:无论经过何种鉴定程序,最终鉴定机构都会出具正式的鉴定文书。鉴定文书应包括鉴定的基本情况、检验过程、鉴定结论等内容,并由鉴定人员签名、鉴定机构盖章。鉴定文书是处理打架案件中确定赔偿、量刑等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