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毁损灭失的保险金归属需分情况确定,一般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归房屋所有权人,但在房屋存在抵押等情况时,可能会涉及抵押权人等其他主体的权益。

一、通常情况下归房屋所有权人。在保险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房屋保险的受益人。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具有保险利益,当房屋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发生毁损灭失时,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例如,张三拥有一套自住房屋并为其购买了房屋保险,在遭遇火灾导致房屋全损后,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应归张三所有,用于弥补他因房屋毁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他可以用这笔钱重建或者重新购置房屋。

二、存在抵押情况时的归属。当房屋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对该房屋也具有保险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保险金可以视为法定孳息的一种。当抵押房屋毁损灭失获得保险金时,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有权就该保险金优先受偿。比如,李四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后房屋因地震毁损,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此时若李四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获得清偿,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三、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情况。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金的归属,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比如,在一些商业合作中,房屋的使用方为房屋投保,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归使用方所有,那么在房屋毁损灭失时,保险金就会按照约定支付给使用方。

房屋毁损灭失的保险金属于谁所有(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