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有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等情形,不同情形处理方式不同。
一方婚前全款购房,若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出资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甲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甲与乙离婚,乙不能要求分割该套房屋。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该房屋一般认定为首付支付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进行分割。分割方式通常是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丙婚前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丙名下,婚后丙与丁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丙所有,但丙需要对丁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给予相应的补偿。
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常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房屋的归属,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进行判决。
总之,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的处理较为复杂,涉及到众多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相关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