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精神病监护人不管时,可先尝试与监护人沟通协商,督促其履行职责;若沟通无果,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反映,由其进行调解和监督;还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并要求原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精神病人由于其认知和行为能力受限,需要监护人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日常生活。然而,在现实中可能会出现监护人不管的情况。在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第一步可以尝试与监护人进行沟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向监护人说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促使其重新履行监护职责。因为很多时候,监护人可能是由于疏忽、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暂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通过沟通或许能够解决问题。
如果与监护人沟通没有效果,那么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反映情况。这些组织和部门有责任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他们可以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并对监护事务进行调解和指导。同时,这些组织也可以为精神病人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当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时,最有效的办法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重新指定合适的监护人。在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原监护人承担因其不作为而给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失。例如,若因监护人不管导致被监护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等赔偿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能够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