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司简易注销流程主要包括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等待公告期、公告期内无异议后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登记机关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等步骤。

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天津公司要确认自身情况。一般来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一步是进行简易注销公告。企业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 20 日。在这 20 天内,若没有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异议,企业方可继续后续的简易注销流程。

第二步,在公告期结束后,企业要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通常需要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文件。不同类型的企业可能在具体材料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备齐全。

第三步,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

第四步,登记机关作出决定。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如果准予注销,企业的法人资格即终止;若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或材料存在问题,登记机关会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整个简易注销过程中要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天津公司简易注销流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