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缓刑期间再次酒驾无证驾驶,会撤销缓刑,对新的酒驾无证驾驶行为进行处罚后,与之前醉驾未执行完的刑罚数罪并罚。
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醉驾缓刑期间再次酒驾无证驾驶,属于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必然会导致缓刑被撤销,之前因醉驾被判处的刑罚将重新开始执行。
新的酒驾无证驾驶行为处罚。对于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无证驾驶,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数罪并罚。在对新的酒驾无证驾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将之前醉驾未执行完的刑罚与新行为可能涉及的刑事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进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具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执行,会综合考虑各罪的刑期、性质等因素,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面临的处罚会更加严厉,体现了法律对多次违法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