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也同样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责任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担保责任期限可以由债权人和担保人进行约定。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和需求,协商确定一个明确的担保期限。比如,在一些商业贷款中,银行和担保人可能会约定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后的两年。

然而,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六个月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也是如此,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此外,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这意味着一旦保证期间经过,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就会消灭。所以,债权人和担保人都应当清楚了解担保责任期限的相关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期限是多久(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