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欠条和借条存在多方面区别,包括形成原因、诉讼时效计算、举证责任等,这些区别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结果。
二者的形成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关系而产生。比如,甲向乙借款,乙将钱借给甲后,甲给乙出具借条,这清晰地表明了双方的借贷事实。而欠条的形成原因较为多样,它可能是因买卖、租赁、劳务等多种交易产生的欠款。例如,甲从乙处购买货物,未当场支付货款,给乙出具欠条,这体现的是一种基于买卖交易的欠款关系。
诉讼时效的计算存在差异。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都是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但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借条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而借款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三年。如果出借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最长可达20年。而欠条的诉讼时效从出具之日起计算三年,即使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三年后也可能面临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
举证责任也有所不同。在打官司时,持有借条的债权人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一般情况下,借条本身就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而持有欠条的债权人不仅要向法院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欠款事实的真实性。如果对方对欠条的形成提出异议,债权人就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来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总之,在打官司时,了解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无论是出具还是接收借条或欠条,都应当谨慎对待,明确其法律意义和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