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要去监狱服刑。此外,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会被送往监狱服刑。
在我国的刑罚执行体系中,对于不同刑期的罪犯有着明确的执行场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生效后,若其剩余的刑期超过三个月,那么就会被送往监狱服刑。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了八个月,此时剩余刑期为四个月,超过了三个月,该罪犯就需要被送往监狱继续服刑。而如果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流转和资源浪费,就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剩余刑期。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由于这两种刑罚的严厉性和特殊性,从一开始就会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无期徒刑意味着罪犯将在监狱中终身服刑,除非获得减刑等情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则是给予罪犯一个两年的缓期执行期,在这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这种刑罚执行的规定,既考虑了刑罚执行的效率和成本,也兼顾了不同刑罚的特点和罪犯改造的需要,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