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通过委托他人办理或由监狱工作人员协助现场办理等方式。若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若需本人到场,监狱会根据情况安排工作人员带其到相关部门办理。
对于服刑人员而言,如果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能够清晰认知自己行为及其后果,那么一种常见的方式是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过户。具体操作是服刑人员需要书写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并且,为了确保该委托书的法律效力和真实性,通常需要对其进行公证。一般来说,会有公证人员到监狱,在监狱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为服刑人员办理委托书的公证手续。被委托的人凭借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及房产过户所需的其他材料,就可以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房产过户手续必须要服刑人员本人到场才能办理,比如某些特殊的房产交易或者当地政策有此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监狱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监狱工作人员会带服刑人员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相关部门现场办理。不过,这个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监狱的管理规定和相关程序,以保障服刑人员监管安全和社会秩序。
此外,在办理房产过户时,还需要准备好一系列相关材料,例如房产证、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材料的要求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在办理之前,最好先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清楚具体的要求和流程,以确保能够顺利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