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逮捕审查期限一般是7天,但存在特殊情况会有所不同。
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7天的期限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及时性,避免犯罪嫌疑人被长时间无理由羁押,同时也让检察院有一定时间对案件进行审查。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审查期限会更为复杂。当案件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时,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里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依然要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那么整体从公安机关提请到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时间最长可达37天。
另外,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也就是说,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审查期限一般是14天,最长为17天。
总之,检察院逮捕审查期限并非固定不变,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明确这些期限规定,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