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起诉离婚不一定会判离。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起诉离婚的次数。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第三次起诉离婚判离的概率相对较高,但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判决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始终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这一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

该条法律规定了一些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在第三次起诉离婚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那么法院大概率会判决准予离婚。

然而,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便已经是第三次起诉,法院也可能基于谨慎的态度,不判决离婚。例如,双方只是因为一些日常琐事产生矛盾,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程度,并且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可能会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从而不准予离婚。

此外,在第三次起诉离婚过程中,当事人的态度和表现也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如果双方在庭审中能够冷静沟通,表达出愿意为改善关系做出努力的意愿,法院也可能会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和机会去修复感情。

所以,第三次起诉离婚并不必然会判离,当事人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样才能增加获得离婚判决的可能性。

第三次起诉离婚会不会判离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