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犯罪被判刑,一般会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少管所)执行刑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执行有着特殊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这是因为14岁属于未成年人,其身心发展尚未成熟,与成年罪犯在改造需求和方式上有很大不同。
将14岁犯罪被判刑的未成年人送到少管所执行刑罚,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改造目的。少管所的环境和管理模式更适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它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少管所会开展文化知识教育,使未成年犯能够继续接受必要的文化课程学习,为他们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和发展打下基础。同时,也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增加未来就业的机会。
此外,少管所还会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关注未成年犯的心理健康,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与成年监狱相比,少管所的管理更加人性化,强调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致力于让未成年人在相对宽松和积极的环境中得到改造和成长。
不过,如果14岁未成年人犯罪后,在服刑期间年满18周岁,且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证刑罚执行的连贯性和对未成年人改造的持续性。总之,14岁犯罪被判刑通常在少管所执行刑罚,这是符合未成年人特点和法律精神的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