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仍是合法夫妻。
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引入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在这个期间,夫妻关系的法律状态并未改变,双方依旧是合法的夫妻。
从婚姻关系的法律认定角度来看,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协议离婚时,仅仅申请离婚登记并不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终结。只有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仍然享有和承担着法律规定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例如,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在冷静期内生病或遇到其他困难,另一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在财产方面,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也没有改变,仍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的身份关系在社会层面也被认定为夫妻。比如在涉及一些需要以夫妻身份进行的事务,如房产登记、保险受益等方面,依然是以夫妻关系来处理的。
综上所述,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仍然是合法夫妻,双方应遵守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