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给看孩子,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寻求有关部门调解,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若仍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若对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

在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和联系。

当遇到对方不给看孩子的情况时,首先建议进行友好协商。双方可以就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毕竟,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或每月固定的时间进行探望,或者在特殊节假日增加探望次数。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可以介入,从中斡旋,帮助双方解决矛盾。这些组织通常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以及对方阻碍自己行使该权利的事实。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一旦判决生效,对方就必须按照判决内容协助行使探望权。

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配合行使探望权,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如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进行罚款、拘留等,以保障探望权的实现。但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不给看孩子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