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和联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首先由当事人协议确定。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父母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工作时间、生活安排等,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探望方案。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的时长为半天,或者每月探望两次,在特定的周末进行等。
如果当事人无法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那么就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这些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龄、意愿、生活和学习环境,父母双方的居住条件、工作性质等。比如,对于年龄较小的子女,可能会判决较为频繁但时间较短的探望;对于已经有一定认知能力的子女,法院也会适当考虑其意愿。
此外,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例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吸毒、暴力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如该方经过治疗和改造,不再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恢复其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