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失效时间需分情况来看。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借款担保关系中,担保责任的失效时间对于担保人和债权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那么就按照他们的约定来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间。例如,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那么在这两年内,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超过这个时间,若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的责任就会失效。
若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比如,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到2024年1月1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从2024年1月2日开始计算六个月,到2024年7月1日为止。在此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没有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在2024年2月1日要求债务人在一个月内还款,这个一个月就是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为2024年3月1日,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就从2024年3月2日开始计算六个月。
总之,借款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失效时间要根据具体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