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一般应立即结案。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意味着该案件在检察环节不再进入后续的审判程序。对于公安机关而言,也需要根据检察院的决定对案件进行相应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会及时进行案件的清理和后续工作。对于扣押的财物、文件等,除了需要作为证据保存的,应当及时返还给当事人。同时,会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正式终结案件的侦查程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结案。

不过,虽然一般情况下应立即结案,但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在复议、复核期间,案件的状态处于一种待定情况,但这并不影响在最终维持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进行结案处理。总体而言,从法律要求和正常流程来看,检察院不起诉后,公安机关会尽快完成结案工作,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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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