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罚标准。
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尚未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纵火,但火势及时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区间的设置,既考虑到了该行为本身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也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确定具体的刑期。
当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时,处罚会更为严厉。因为这种严重后果对社会秩序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比如在城市主干道上故意驾车冲撞人群,导致多人重伤、死亡以及大量车辆损毁等情况,此时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体现了法律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以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
最后,对于过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恶性上有明显区别,所以处罚相对较轻。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例如,某工厂工人在操作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危险物质泄漏,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认定为过失犯罪并适用相应的处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