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约定不明时,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首先会按照当事人的补充协议来确定价格;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对于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里价格约定不明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出现这类纠纷并诉至法院时,法院有着明确的裁判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能够在事后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补充协议来确定价格。
若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法院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格。合同的其他条款可能会对价格有一定的暗示或者关联信息,法院会综合分析合同整体内容来推断价格。交易习惯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包括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交易惯例、行业内的普遍交易习惯等。例如,在某一特定行业,对于某类商品通常有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确定方式或者价格区间,法院会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合理的价格。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价格,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这是为了公平合理地确定价格,避免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比如,双方在2月份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地是A地,当价格约定不明时,就以2月份A地该货物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合同价格。
总之,对于价格约定不明的情况,法院会遵循法律规定,综合多方面因素,公平合理地进行判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