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逃跑3年后归还,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归还行为在量刑时会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具体的处理结果要依据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情节等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挪用公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即便挪用公款者在逃跑3年后归还了款项,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不过,主动归还公款这一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行为人一定程度上的悔罪表现,避免或减少了公共财产的损失,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刑法》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的“不退还”,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而逃跑3年后归还,不属于“不退还”的情形。
例如,若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在归还后,若情节相对较轻,可能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从轻处罚;若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巨大,即便归还,也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相比不归还的情况,量刑会有所减轻。此外,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还会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的时间长短、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