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办理地点根据离婚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协议离婚一般需在当地办理,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诉讼离婚则不一定在当地,通常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首先来看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协议离婚有地域限制,需要在当地有一方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处办理。比如,夫妻双方中一方的常住户口在A市,那么他们就需要到A市的相关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这主要是为了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等进行核实和管理。
再说说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被告长期在B市工作生活且已满一年,那么原告就可以在B市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不一定是被告户籍所在地。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在一些涉外离婚案件中,管辖规则会更加复杂,可能会涉及到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总之,离婚办理地点要依据具体的离婚方式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