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目前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获利说,即违法所得是指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实际利润;另一种是全部收入说,即违法所得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中,对于串通投标罪违法所得的计算存在不同观点和方法。获利说,该观点认为应将行为人通过串通投标行为获得的利润认定为违法所得。因为违法所得本质上是犯罪行为带来的非法利益增益。在计算时,需要扣除为实施犯罪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例如,某企业通过串通投标获得了一个工程项目,在计算其违法所得时,要从该项目的全部收入中减去为完成该项目所支出的原材料采购费用、人工成本、设备租赁费用等合理成本,剩余的利润部分才是违法所得。这种计算方式充分考虑了犯罪行为的实际获利情况,更能体现违法所得的本质特征。
全部收入说,这种观点主张将行为人通过串通投标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理由在于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行为人通过该行为获得的所有收入都不具有合法性。即使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存在成本支出,但这些成本也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而投入的,不应从全部收入中扣除。例如,某投标人通过串通投标中标后,获得了一笔工程款项,无论其在完成工程过程中花费了多少成本,这笔全部的工程款项都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具体采用哪种计算方式,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情节、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因素。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可能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选择更合适的计算方法来认定串通投标罪的违法所得。同时,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和相关法律解释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串通投标罪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也可能会更加明确和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