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弄丢后,需依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般有取得发票复印件、让开票方提供相关证明等方式。
当普通发票丢失时,要根据发票的开具方和取得方分别进行不同处理。
对于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丢失的是发票联,可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是销售方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记账联,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与其他证明材料一起作为记账凭证。
对于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普通发票,首先要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然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空白发票丢失,应当在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如果是已开具的发票丢失,也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记账凭证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记账和税前扣除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在具体要求和流程上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在遇到普通发票丢失的情况时,建议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按照其要求进行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