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法律规定的在确定监护人时的先后次序,旨在明确不同主体担任监护人的优先级别,在有多个主体都符合成为监护人条件的情况下,明确谁优先获得监护资格,以保障被监护人能及时得到妥善监护。
在法律体系中,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而担任监护人的顺序具有重要意义。
以未成年人监护为例,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一顺序体现了亲属关系的远近和与未成年人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未成年人有较近的血缘关系,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他们通常有优先担任监护人的权利,这是基于亲情和伦理的考量,也往往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生活稳定。兄、姐在顺序上排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后,他们与未成年人年龄差距相对较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给予照顾和引导。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则排在最后,并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这是为了确保其具备合适的监护条件和能力。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配偶在成年人监护顺序中排在首位,因为配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中联系最为紧密,相互之间有法定的扶养和照顾义务。父母和子女也是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主体,他们在监护顺序上也较为靠前。
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一种法律上的安排,它有助于在复杂的监护情况中确定合适的监护人,保障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财产等各方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