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和合同工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包括主体、管理责任、合同标的、风险承担等方面。
主体不同:劳务外包的主体是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将部分业务或工作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来完成。而合同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管理责任不同:在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一般不直接管理承包单位的员工,由承包单位对其员工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工作安排、考勤、绩效考核等。而合同工则由用人单位直接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制定工作规则、安排工作任务,并对合同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合同标的不同:劳务外包的合同标的是“事”,即外包的业务或工作成果。发包单位关注的是承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特定的业务或工作,达到相应的质量和进度标准。合同工的合同标的是“人”,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本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
风险承担不同:劳务外包中,承包单位对其员工的工伤、劳动纠纷等风险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承包单位的员工在工作中出现问题,一般由承包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对于合同工,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者的工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一系列劳动法律责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责任主体。
费用结算方式不同:劳务外包通常按照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费用结算,可能是按照项目、工作量、服务时间等进行计费。而合同工的工资一般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或按其他周期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