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当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后,这些出资就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例如,合伙人甲以自己的一套设备作为出资投入合伙企业,那么这套设备就成为合伙企业财产的一部分。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和运营的基础,为企业的初始运作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属于合伙企业财产。这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比如合伙企业从事生产、销售产品所获得的利润;也包括投资收益,例如合伙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所获得的股息、红利等。这些收益是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通过各种经营活动积累起来的财富。以一家餐饮合伙企业为例,其日常经营中获得的餐费收入,扣除成本和费用后的盈利部分,就属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最后,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也是合伙企业财产的范畴。这可能包括因接受捐赠、获得赔偿等方式取得的财产。比如,合伙企业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获得了一笔赔偿款,这笔赔偿款就依法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此外,如果合伙企业获得了政府的扶持资金或者其他合法的资助,这些资金也属于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有助于保障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