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给看孩子,另一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找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行使探望权。若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保持情感联系和交流的重要权利。
当遇到离婚后不给看孩子的情况时,第一步应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沟通,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毕竟,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有助于维护双方关系的和谐,也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协商没有取得效果,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比如,可以找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妇联等组织,这些组织通常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站在中立的角度,帮助双方解决矛盾。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进行劝导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那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以及对方阻碍自己行使探望权的事实。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促使对方履行协助义务。
总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望权受法律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双方都应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尽量减少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