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未办理离职,若用人单位不续签且劳动者继续工作,可能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若劳动者不续签且继续工作,一般无赔偿;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致劳动者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而劳动者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此时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从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最多支付11个月。

若劳动合同到期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且继续在单位工作但未办理离职,通常不存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赔偿的情况。不过,劳动者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办理离职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比如影响劳动者再就业、社保缴纳等,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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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