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就可以向醉酒驾驶的车主进行追偿。并且在受害人就人身伤亡损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也可向车主进行追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为醉酒驾驶导致的事故垫付了抢救费用,此时就获得了向车主追偿的权利。

在实际情况中,从时间节点来看,保险公司一旦完成了垫付抢救费用的操作,便开启了其追偿的程序。因为醉酒驾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违背了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和保障目的,保险公司并非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所以法律赋予其在垫付后向车主追偿的权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当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人身伤亡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之后,同样可以向醉酒驾驶的车主进行追偿。

无论是在垫付抢救费用后,还是在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进行赔偿后,保险公司都能够依法向醉酒驾驶的车主进行追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真正的致害人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交强险醉酒驾驶什么时候可以追偿车主(0)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