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离婚登记后随时可以再申请离婚。

离婚登记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协议书》《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对于撤回离婚登记后再次申请离婚的时间,法律并没有作出限制。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之后,只要双方再次达成一致的离婚意愿,随时都可以重新按照法定程序,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再次申请离婚时,依然要经历提出申请、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环节。所以,即便之前撤回过离婚登记,只要后续双方确定要离婚,就可以再次启动离婚登记的流程,不必受到时间间隔方面的约束。

撤回离婚登记多久可以再申请离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