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不还,担保人可能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义务包括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可能面临债权人的追偿及诉讼等。

在借款关系中,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规定的权利等情形,保证人就不能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借款到期债务人不还,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同样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除了承担保证责任外,担保人还需履行一些义务。比如在保证期间内,要随时准备应对债权人的追偿要求。如果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需要积极参与诉讼,提供相关证据和进行合理抗辩等。同时,担保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承担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借款到期不还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