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了定金签了合同又后悔,一般情况下定金难以退还,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也存在一些可退还定金的法定情形。
在买房过程中,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当购房者交了定金并签订合同后又后悔,需要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如果是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后悔不想买房,根据《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例如购房者仅仅是因为个人喜好改变,觉得房子的装修风格不符合自己心意而不想购买,那么定金大概率是要不回来的。
不过,也存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定金可以退还。如果是开发商方面存在违约行为,比如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时购房者不仅可以要回定金,还能获得额外赔偿。
另外,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比如因国家出台新的购房政策,导致购房者失去购房资格,这种情况就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建议先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说明自身情况,看是否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合同、定金支付凭证等,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在购房过程中要谨慎考虑,避免出现交了定金又后悔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