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人后,医药费的垫付赔偿主体有多种情况,一般可由交强险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驾驶人等垫付,最终赔偿责任通常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在机动车撞人事故发生后,医药费的垫付和赔偿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是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形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可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医药费。比如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驾驶人也可能成为垫付主体。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出于人道主义或者为了避免伤者情况恶化,驾驶人会先行垫付部分医药费。这也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但驾驶人垫付后可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和保险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关于最终的赔偿,通常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例如,如果事故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那么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就要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医药费赔偿。总之,机动车撞人后医药费的垫付和赔偿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