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债权人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税收债权是指国家作为债权人享有的要求纳税人给付税款的权利,在企业破产等涉及债权人会议的程序中,税收债权人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在法律层面,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旨在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债权具有公法上债权的属性,当纳税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其债权同样需要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公平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税收债权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申报后,就成为了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这是因为税收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样,在破产程序中面临着无法全额受偿的风险,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这一平台来表达自身的诉求,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税收债权人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在会议中可以行使一系列权利。比如在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事项时进行表决,以保障税收债权能够在合理范围内得到清偿。同时,税收债权人也需要遵守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税收债权人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原则的,这有助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也能确保整个破产程序的公正、有序进行,维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