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责任方式、免责事由、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区别。
一、构成要件不同。违约责任一般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除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外,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实行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一般就构成违约;但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如甲不小心碰伤乙,需判断甲是否存在过错才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二、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财产损失,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以可预见规则为限制。例如,因卖方违约未按时交付货物,买方因此遭受的生产停滞损失等可要求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如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除了赔偿医疗费用等财产损失外,还可能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责任方式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卖房,买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如甲在乙家门口堆放杂物妨碍通行,乙可要求甲排除妨碍。
四、免责事由不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且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免责事由有所不同。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中,即使存在不可抗力,作业人也不一定能完全免责。
五、诉讼时效不同。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侵权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也是三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曾规定为一年,不过现在已统一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