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纠纷并不一定都要先清算财产,需根据具体的纠纷类型和诉求来确定是否先进行清算。
在个人合伙中,合伙纠纷是多样的,并非所有纠纷都以清算财产为前置条件。如果纠纷主要围绕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例如合伙人之间对于合伙事务的决策程序有争议,或者某个合伙人认为其他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违反了约定等,这类纠纷可能并不需要先进行财产清算。因为其核心问题并非财产的分配,而是合伙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然而,当纠纷涉及到合伙的终止、退伙以及利润分配等与财产直接相关的问题时,清算财产往往是必要的步骤。例如,合伙人要求退伙,那么就需要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清算,以确定该退伙人应得的财产份额。在合伙终止时,更是需要对合伙财产进行全面的清算,包括清理合伙的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等。只有通过清算,才能明确各个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权益,进而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财产分配的合伙纠纷诉讼,法院通常会要求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若合伙账目清晰,当事人可以自行清算;若账目混乱难以自行清算,可能需要通过专业的审计机构进行清算。总之,是否先清算财产要根据个人合伙纠纷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