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没有交付货物,买方就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这一权利为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提供了保障。比如,在房屋装修合同中,约定装修公司先完成水电改造,业主再支付第二笔装修款。若装修公司未完成水电改造,业主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应先发货,在发货前发现乙公司因重大诉讼面临破产风险,甲公司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发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