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足额出资的股东能起诉未出资的股东。
在公司运营中,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是其基本义务。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没有足额出资的股东起诉未出资的股东是具有一定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
法律依据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起诉的股东自身也未足额出资,但这并不影响其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因为每个股东的出资义务是相互独立又共同服务于公司资本充实的整体目标。例如,在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甲应出资100万,股东乙应出资200万,股东甲实际出资了50万,股东乙完全未出资。此时股东甲虽然自己也未足额出资,但股东乙的未出资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甲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起诉股东乙,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利益维护层面: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的重要来源,未出资股东的行为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即使起诉的股东自身出资不足,但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其有权利也有义务促使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正常运营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未出资股东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金短缺,影响公司的业务开展和市场竞争力。例如,公司因为资金不足无法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导致订单无法按时完成,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此时,即使是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了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也可以起诉未出资股东,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股东权益平衡层面: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相应的权益,这些权益与股东的出资情况相关。未出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却可能与其他出资股东一样享有股东权益,这对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没有足额出资的股东起诉未出资股东,有助于纠正这种不公平的现象,维护股东之间的权益平衡。例如,在公司盈利分配时,如果未出资股东也参与分配,就会减少其他实际出资股东的应得份额。因此,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通过起诉未出资股东,促使其履行出资义务,也是为了保障自己和其他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